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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营销员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永嘉县营销员联盟(简称营联)。

英文名称:Yongjia  Marketing Executive Union(简称MEU)。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永嘉县域内从事市场营销工作的行业人员自愿组成,是一个集联合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联盟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领导。以宣扬奉献精神,凝聚行业共识,整合行业资源,实现行业共赢为宗旨。以团结营销人员力量,提升营销人员专业技能,丰富营销人员业余生活,助力营销人才交流与合作,推动永嘉经济市场工作发展为导向。

第四条 联盟目标:营建健康有序,产业互补,资源共享,互助共赢的行业生态,提升联盟成员的市场竞争实力和市场营销人员的社会整体形象。

第五条 本团体的活动地域在本县范围内,自愿受永嘉县经信局的业务指导,永嘉县民政局的登记管理及监督。

第六条 本团体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北镇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选择、吸收优秀的市场营销人才,并提供公平可信的交流平台。

(二)组织会员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发挥营销人员的社会服务积极性,鼓励会员积极参与各项对社会有益的公众活动。

(三)组织会员开展聚会、评比、参观、学习等活动;宣传表彰优秀会员,激励会员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团结会员开展技术咨询、技能培训、交流管理经验,了解市场行情,预测市场动态,收集和反馈国内外、域内外的产品经济信息,并协助会员解决工作生活中部分力所能及的问题。

(五)为会员提供集中宣传、推荐的机会;为企业输送优秀的市场营销人才;为采购商提供优质的供应商信息以及采购建议;为行业注入新的理念与活力。

(六)采纳和反映会员的合理化建议,为联盟、企业及相关机构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从事市场营销相关工作的个人;

入会要求:从事市场营销相关工作一年以上经历,拥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愿意分享自身营销经验,有进一步自我提升和融入团体的意愿。

(二)承认、拥护、遵守本联盟的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联盟并积极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加入联盟申请流程

(一) 向联盟委员会传达加入意愿;

(二) 如实完整填写《永嘉县营销员联盟会员登记表》书面文件,提供一张正面彩色相片及身份证复印件;提交给联盟委员会; 

(三) 由联盟委员会审核通过,会长签署后,以联盟名义向申请者发送确认函。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出席联盟大会,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联盟提供的服务;

(四)获得联盟通讯录及品牌目录,允许使用本联盟标志进行个人宣传;

(五)向本联盟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议,并予以监督;

(六)优先共享联盟的品牌资源、媒体资源、专家资源和客户资源等;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承担本联盟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四)供求、技术、人才等优势资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本联盟成员;

(五)推荐联盟新成员,并积极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盟委员会,并交回联盟会员证;会员无特殊原因连续三次不参加联盟大会或联盟年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退会后不得再以本联盟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行为,经联盟委员会商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委员会,联盟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确定本联盟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批准联盟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联盟委员会由联盟大会选举产生;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聘任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和顾问;

(五)筹备召开联盟大会;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与任命;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十)联盟委员会向联盟大会负责。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联盟委员会成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联盟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联盟委员会每届三年,联盟委员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联盟大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联盟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有敬业爱岗及奉献精神。

(二)在本业务领域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的;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处理会务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本联盟工作,具有本职务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十八条  本联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联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任期届满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联盟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副会长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二十条  本联盟会长为本联盟的最高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的会长在其任期届满后由联盟授予其荣誉会长称号。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联盟委员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联盟大会、联盟委员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设会长办公会议,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行使领导和监督联盟委员会的工作,领导本联盟日常工作,并对联盟大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事务对口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决定召开,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并经会长同意,可委托代理人参加,如连续两次既不参加又没指派代理人的,视为辞职。情况特殊的会长办公会议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具体领导和监督联盟秘书处工作和外联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联盟成员自行解决;

(二)社会资助;

(三)服务性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会员不收取会费;但接受自愿资助。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接受联盟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必须委员表决通过后经联盟大会审议通过。章程修改频率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联盟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联盟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5年4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联盟充分尊重会员隐私,对会员资料予以妥善保管及保密,未经成员授权不得公开或透露其注册资料及保存在联盟中的非公开内容。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联盟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于表决通过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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